【編按】這是自主工聯的女性幹部演出「再見!母親」一劇之後回憶自己參加工運抗爭的感想。
我從國中就開始在電子公司做作業員半工半讀,從早上七點出門到晚上十一點才能回到家,每月領著微薄薪水只為能貼補家用還能繼續升學讀書,就這樣直到就讀專科時才離開電子業去會計師事務所繼續工讀,也才開始與公務機關的公務員有了第一次接觸,也才有了想捧鐵飯碗的念頭,冀求擁有一份安穩的工作與收入。
民國74年11月15日政府公布修正營業稅法,並自75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加值型營業稅,於是我參加行政院青輔會的招考,在75年4月20日進入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電子作業科成了約僱人員;在不到百分之二的錄取率,要先經過學科的淘汰,再通過術科登打測試通過才能取得“捧鐵飯碗”的資格,我以為成為約僱人員是已求得一份安穩的工作與收入。
我從國中就開始在電子公司做作業員半工半讀,從早上七點出門到晚上十一點才能回到家,每月領著微薄薪水只為能貼補家用還能繼續升學讀書,就這樣直到就讀專科時才離開電子業去會計師事務所繼續工讀,也才開始與公務機關的公務員有了第一次接觸,也才有了想捧鐵飯碗的念頭,冀求擁有一份安穩的工作與收入。
民國74年11月15日政府公布修正營業稅法,並自75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加值型營業稅,於是我參加行政院青輔會的招考,在75年4月20日進入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電子作業科成了約僱人員;在不到百分之二的錄取率,要先經過學科的淘汰,再通過術科登打測試通過才能取得“捧鐵飯碗”的資格,我以為成為約僱人員是已求得一份安穩的工作與收入。
加值型營業稅制度是民國58年賦稅改革委員會提出之建議,其後歷經15年的時間,六任部長及多位稅務同仁之努力,於民國73年方告完成,並經行政院於同年11月1日院會通過,同月10日函請立法院審議。號稱是所有稅制改革案中費時最久,考慮亦最為周詳;政府為使全國加值型營業稅制能順利成功推行也能讓加值型營業稅制對國家企業提供最大貢獻,所以自74年底起全國各稅捐稽徵處都統一經由行政院青輔會招考大量約僱人員進入公務機關協助加值型營業稅制的實行。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至今近30年來,堪稱甚為順利成功,小小約僱人員功不可沒。當年一群自認“捧鐵飯碗”的約僱人員,宛如另類的公務機關作業員鎮日與統一發票(如下圖)為伍,將每一張三聯式統一發票上所有數字一一鍵入電腦內,每人每日需有三四千筆資料的輸入才能如期完成加值型營業稅制所要求進銷項建檔勾稽銷號的作業。
約僱人員長期執行資料登錄工作,因工作需要每天長時間坐著打電腦,早年因電腦螢幕保護措施全無鎮日被電腦幅射洗禮,加上資料量又大又需如期完成,長期壓力大以致約僱人員常有眼睛酸澀、頭昏、頭痛,以致近視更深,甚或罹患視網膜病變,約有82.4%的約僱同仁有調視性和肌肉性疲勞問題,是一般人的2~3倍。身體的骨骼肌肉也在抗議,肩頸上背痛、手腕痛、肌腱炎也來報到,整個人直覺肝氣鬱、身體倦怠,連帶影響情緒和睡眠。根據醫學報告指出每天使用電腦4-6小時,三年後得到癌症的機率比正常人多26﹪,得了老人癡呆症或腦瘤的機率也相對大幅提高。而當時約僱人員每人每日需使用電腦8小時以上,以致懷孕約僱人員多有流產記錄,生產過程多數不順利,繼之亦有約僱人員罹患癌症或其他重症(洗腎、憂鬱症……),幸運者繼續抱病上班(97年之前約僱人員不論服務年資多少,每年僅有十四天休假,直到96年底約僱人員向行政院陳情爭取才有新的休假辦法,卻不是比照勞基法的休假辦法更不是比照公務員的休假辦法)無法請長期病假(因為每年都需重新簽約,雖然已連續簽約超過二、三十年依然年年耽心不續約),不幸者無法休長期病假而遭不續聘或自請離職,不但勞保無法繼續保障,頓時生活無著、健康無法獲得改善,甚而失去寶貴生命。全因約僱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的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公務人員保險等法規之規定,讓約僱人員多年冀望的鐵飯碗在時間洪流中褪成免洗碗,讓政府用完即丟不需花費任何遣散費。
約僱人員的名額是遇缺不補,當時許多電腦資料登錄工作的業務現多已外包,所有約僱人員被重新分派或從事與正式公務員相同之業務,或與臨時人員相同之工作,但約僱人員長期以來不能受公務人員服務法保障,卻要履行公務員相關法令之規範管理,且承擔工作的責任與義務不少於正式公務人員,現今臨時人員也已於97年納入勞基法保障,約僱人員卻依然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約束,勞雇關係明顯極不平衡。而行政院勞委會也于民國98年10月7日認為約聘僱人員是屬廣義公務員身份不適用勞基法(見附件)這教約僱人員情何以堪!
約聘僱人員契約是一年一簽,雖已在政府機關連續服務二、三、四十年,其中並無中斷工作年資,是屬於不定期契約的一群。約聘僱人員所從事的是一般性、經常性、長期性的工作,是公家機關中的主要勞動力,是公部門的核心。但考試院銓敘部片面表示,公務機關約聘制度係源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規定,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準用之人員,其屬性之認定及管理事項等,應屬考試院掌理之公務人員人事法制事項範圍。但 馬總統英九、王院長金平先在民國95年10月29日親筆簽諾「將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一體納入勞基法保障」(見附件)。
且銓敘部於民國94年擬具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迄立法院第6屆委員任期屆滿仍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於民國98年4月循程序又重新提出本案,旋即於同年7月又重新提出另一版本。但修正後的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仍是將約聘僱人員定為一年一簽的定期契約聘用人員,針對約聘僱人員民國84年以前的年資接續、資遣費、撫卹依然付之闕如,迄立法院第7屆委員任期屆滿,是否能完成立法程序實在令人存疑?這讓多數已屆臨退休之際約聘僱人員,深覺修此法案正如臨渴掘井緩不濟急!
勞委會也曾於民國96年11月27日公開宣示民國98年底被排除在勞基法外的31萬受雇勞工(見附件),將逐步納入勞基法保障,民國98年4月28日王主委如玄也表示擴大一體適用以保障勞工權益(見附件)。迄今民國100年5月約聘僱人員依然不適用勞基法,銓敘部擬具「聘用人員人事條例」依然付之闕如,而民國101年政府組織再造在即,讓多數已屆臨退休之際約聘僱人員更無保障可言。
一個約僱人員契約是一年一簽,雖已在政府機關連續服務二、三、四十年到65歲退休後,沒有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俗稱18趴)退休金,也沒有勞基法的退休金,只有民國84年以後的微薄相對提撥離職金,只有約滿不續聘,只有整身的病痛,沒有工作人權的約僱人員。
可以釋憲嗎?整個公務員體制都要大改革啦~請看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51806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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