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3日 星期日

約聘僱人員給馬總統的陳情書

我們是一群服務於公務機關的約聘僱人員,於民國六、七十年間因應政府資訊化推行,依照「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或「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受各機關自行招考或由青輔會代為招考至各公務機關任職服務至今。

當時許多電腦資料登錄工作的業務現多已外包,所有約聘僱人員被重新分派或從事與正式公務員相同之業務,或與臨時人員相同之工作,但約聘僱人員長期以來不能受公務人員服務法保障,卻要履行公務員相關法令之規範管理,且承擔之工作不少於正式公務人員,現今臨時人員也已於97年納入勞基法,約聘僱人員勞雇關係明顯極不平衡。

約聘僱同仁長期執行資料登錄工作,早年因電腦螢幕保護措施全無,多數懷孕同仁有流產記錄,亦有約聘僱同仁罹患癌症或其他重症(洗腎、憂鬱症……),幸運者繼續抱病上班(之前約聘僱人員不論服務年資多少,每年僅有十四天休假)無法請長期病假(因為每年都需重新簽約,雖然已連續簽約超過二、三十年依然年年耽心不續約),不幸者無法休長期病假而遭不續聘或自請離職,不但勞保無法繼續,生活無著、健康無法獲得改善,甚而失去寶貴生命。因約僱人員不適用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公務人員保險等法規之規定,讓多數已屆臨退休之際約聘僱人員更無保障可言。

約聘僱人員契約是一年一簽,但已在政府機關連續服務二、三十年,其中並無中斷工作年資,是屬於不定期契約的一群。約聘僱人員所從事的是一般性、經常性、長期性的工作,是公家機關中的主要勞動力,是公部門的核心。而政府現行規劃之聘用人員人事條例,明明白白的將勞工權益包括年資接續、資遣費、退休屏除在外,且攸關勞動三權的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都排除在外後,才又大方的表示我們可以適用其他勞工法令,如果要照我們約聘僱人員的方式修改,那就是放棄聘用人員人事條例,直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不定期契約工,如此相關勞動權益保障才得以保全。

雖然考試院銓敘部片面表示,公務機關約聘制度係源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規定,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準用之人員,其屬性之認定及管理事項等,應屬考試院掌理之公務人員人事法制事項範圍。但 馬總統英九、王院長金平先在民國951029日親筆簽諾「將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一體納入勞基法保障」。且銓敘部於民國94年擬具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迄今仍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於984月循程序又重新提出本案,旋即於98年7月又重新提出另一版本。但修正後的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仍是將約聘僱人員定為一年一簽的定期契約聘用人員,針對約聘僱人員的年資接續、資遣費、撫卹依然付之闕如,迄立法院第7屆委員任期屆滿,是否能完成立法程序實在令人存疑?這讓多數已屆臨退休之際約聘僱人員,深覺修此法案正如臨渴掘井緩不濟急!

勞委會也曾於民國961127日公開宣示民國98年底被排除在勞基法外的31萬受雇勞工,將逐步納入勞基法保障,民國98428日王主委如玄也表示擴大一體適用以保障勞工權益。綜上所述,懇請落實照顧基層,體現政府視民如傷之心。

我們的訴求:
全國約聘僱人員一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追溯過往服務年資。

敬 
馬總統
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陳情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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