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4日 星期日

1020223勞委會勞資處新聞稿-勞委會於今(23)日預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修正草案,以提升勞資會議運作效益,落實企業內勞工參與制度



檢附(email)勞委會擬修訂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的相關資料

簡單來說有以下兩個重點,勞委會恐怕想將勞資會議給有效化與功能化

於修正條文第13條中明列勞資會議應討論事項

那沒有列的可不可以討論 資方會不會承認可以討論

諸如無薪假等非法定事項
勞資會議功能化之後是否會藉此降低工會的作用

也令人擔憂
所以寄發給各盟會參考 先行閱讀後

並希望大家能提出相關意見
自主工聯秘書處啟

草案第五條第三項:

「關於前項之勞方代表選舉,事業單位或其事業場所應於勞資會議代表任期屆滿前九十日通

知工會辦理選舉,工會受其通知辦理選舉之日起逾三十日內未完成選舉者,事業單位應自行

辦理及完成勞資會議代表之選派。」

二、 明確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

參酌勞工參與之形式有「聽取報告」、「參與審酌」及「共同決定」等不同層次,爰就

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增添相關例示規定,以供依循。另增訂事業單位工作規則之修訂、

關於企業內人力運用及調整等員工權益事項及勞資會議運作等相關事項應於勞資會議討

論之,以達到預防勞資爭議之目的(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寄網址給大家,附件(email)是預告草案電子檔。那個網頁也有草案可下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稿

新聞稿主(標)題:勞委會於今(23)日預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修正草案,以提升勞資會議運作效益,落實企業內勞工參與制度                    


勞委會於今(23)日預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修正草案」,該辦法全文共25條,本次共修正

18個條文,修正重點包含增訂事業單位應於一定期限內選派勞資會議代表;事業單位如修訂

工作規則、人力運用及調整時得透過勞資會議進行對話;勞方代表出席會議應給予公假;以

及禁止對勞方代表有不利對待規定。

勞委會表示,本次修正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具體要求事業單位應於勞資會議代表任期屆滿前

三十日完成新任代表之選派任;增訂工會如未即時選出勞方代表之配套措施,以利企業啟動

勞工參與制度。另為因應快速演變的經濟局勢,使勞資會議得以順利進行,增訂勞資會議應

本誠信進行及課予提供必要資料之義務、決議事項有窒礙難行時,始得提交下次會議復議、

勞方代表應給予公假以及勞方代表不利益對待之禁止規定。另增訂勞資會議得討論工作時間

調整、人力運用調整、工作規則修正及工作流程簡化等事項,以透過勞工聽取資訊、參與討

論及共同決定等方式達到勞資雙方共同合作調整事業單位各項機制,避免衍生不必要之勞資

爭議。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修正草案預告後,勞委會將參考各界意見完成修正草案,經會銜經濟部

後,規劃於今年五月一日勞動節當日發布施行,以利創造台灣勞工與企業互利雙贏的遠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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