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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自主勞工聯盟
個人會員入會申請注意事項

一、個人如申請加入本會,請依據下列章程條文及相關辦法辦理:

(一)依據「全國自主勞工聯盟章程」、「全國自主勞工聯盟個人會員入會辦法」
【本會宗旨暨任務】:本會章程第四條
【個人會員資格】:本會章程第五條之二個人會員入會辦法第二條
【入會程序】:個人會員入會辦法第三條
【個人會員義務】:個人會員入會辦法第五條


(二)參與暨權利:本會章程第十條
章程第十條:發展部準會員(個人會員)得推選一位會員代表及一位執行委員,超過五十人時,增加會員代表數一人。


二、會員工會會費繳交方式:
(一)入會費:入會時需繳交,每人新台幣300元。
(二)經常會費:每人每年新台幣1000元,本會秘書處函寄繳費通知單與劃撥單。

三、會員工會入會所需文件:入會申請書

(全國自主勞工聯盟 個人會員入會申請書)

請備妥上列文件,送本盟秘書處提交當次執委會審查議決。


四、如有問題,請逕聯絡本會秘書處
會址:台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二段1662
執行長朱維立:0981-238732
執行秘書王英倩:0939-743848


全國自主勞工聯盟 秘書處  敬啟


全國自主勞工聯盟組織章程

1988511-1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施行

198912252-1會員代表大會第1次修正

19902172-2會員代表大會第2次修正

199212274-1會員代表大會第3次修正

19941164-2會員代表大會第4次修正

1995195-1會員代表大會第6次修正

19973216-1會員代表大會第7次修正

200761011-1會員代表大會第8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聯盟定名為全國自主勞工聯盟,簡稱「自主工聯」。英文名稱為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DEPENDENT TRADE UNIONS,簡稱(NAFITU)。
第二條:
本聯盟係勞動團體之聯合組織,其宗旨為:促進勞動團體之聯合,提昇勞動者意識,改善勞動條件,增進勞動者尊嚴,維護勞動者權益,提高勞動者社會地位,促進社會各種資源之保護及合理分配。
第三條:
本聯盟會址由會長依實際需要決定,如有必要得設立聯絡處。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聯盟之任務如下:

1.    爭取社會福利,追求社會安全與社會保險制度之建立,促進勞資雙方在生產過程中之合作,並達成生產成果之合理分配,確實保障社會中每一位成員的生存權與工作權,創造平等而富足的社會。
2.    協助自由民主法治社會之建立,伸張社會公平與正義。
3.    協助各行業之勞動者組織工會或勞動團體。
4.    協助職業工會合理健全發展,有效保障職業工會各種權益。
5.    協助各工會及勞動團體理各項有關勞動教育之講習。
6.    協助各級工會締結團體協約。
7.    促進各工會全面自主化。
8.    出版有關聯合勞動者及宣傳勞動法和工運之刊物。
9.    團結各結盟團體互助合作、支援各結盟團體合理之罷工、怠工及其他抗爭行為。
10.  協助各地勞動團體及勞動者進行勞資爭議之調處。
11.  協助結盟團體研算事業單位之財務結構。
12.  研究改進工會機能,增進工會之權力與職能。
13.  協助社會投資大眾監督事業單位,保護社會投資大眾權益。
14.  協助政府及金融機構監督事業單位,杜絕逃漏稅捐及各種經濟犯罪。
15.  協助環境保護團體,監督事業單位杜絕污染。
16.  協助消費者團體監督事業單位,保護消費者權益。
17.  其他有關保障和促進勞動者權益之事項。

第三章 成員

第五條:
本聯盟成員以勞動團體為限(包括產、職業工會、勞動者聯誼會或其他自主性勞動團體),凡認同本聯盟宗旨,並經該勞動團體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均可加入本聯盟為成員;若未屆該團體會員(代表)大會會期,可經該團體理事會(或同等組織)通過後,先行加入本聯盟,但需報請該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各級總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亦得依前項規定加入本聯盟為成員,但其會員代表及執行委員人數另定之。
第五條
之一:
凡認同本聯盟宗旨,並定期贊助經費之勞動團體或個人,得經本聯盟執
行委員會審核通過,成為本聯盟贊助會員或贊助者。
每一贊助會員得派觀察員一名或贊助者之本人,均得列席本聯盟會議,並享有提案及參與討論的權利。
第五條
之二:
凡認同本聯盟宗旨,並願積極協助推動發展本聯盟組織者,由本聯盟常務執委員兩人以上介紹,經執行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盟費,得以個人身份參加本聯盟為準會員(個人會員)。
準會員(個人會員)歸屬本聯盟發展部,其會員代表及執行委員人數另定之。
第六條:
成員入盟應填寫入盟申請書,及提出該團體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或同等組織)通過加入本聯盟為會員之會議記錄,經本聯盟執行委員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盟費後,始准為本聯盟成員。
第七條:
入盟成員應遵守本聯盟章程、代表大會和執行委員會決議案之執行及按時繳納會費,並享有本聯盟一切權利。
盟員單位入盟須滿六個月,始得被選舉為常務執行委員。
第八條:
成員入盟時及每半年,應主動呈報該團體成員動態表。
第九條:
成員入盟時,應將該勞動團體之勞動條件及福利措施填報本聯盟,調整時亦
同。

第四章 組織

第十條:本聯盟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產生如下:

勞動團體人數
代表人數
100人以下
101200
201500
5011000
10012000
20015000
500110000
10000人以上

各級總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組織,得選派代表五人,並由代表中互推三人為執行委員。

發展部準會員(個人會員)得推選一位會員代表及一位執行委員,超過五十人時,增加會員代表數一人。


第十一條:
本聯盟設執行委員會、常務執行委員會、監察委員會、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二名、監察長一名。
一、執行委員會:由盟員之執行委員組成,執行委員由盟會就其代表中推選一名擔任之。
二、常務執行委員會:設常務執行委員5-11名,(常務執行委員由代表就執行委員中選舉產生,本項選舉採三分之一限制連記法。)
三、監察委員會:設監察委員三名,監察委員由代表就執行委員選舉產生,本項選舉採三分之一限制連記法。監察長由代表就監察委員中選任。
四、會長及副會長(二名):由代表就常執委直接選出。
五、上列人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
執行委員會之委員得互推分別督司組訓、發展、研究、女工及其他各項行政之義務。
執行委員之下置執行長一人,統籌本會所置之組訓部、發展部、研究部、女工部及秘書處之事務執行。
以上四部門得各設行政主管一人、幹事、助理幹事若干人。
執行長由會長提名,經常務執行委員會通過任用之,其他工作人員由執行長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任用之。唯任何人事異動需由執行委員會追認,任用人員得給職。
各部門承辦業務如左:
一、組訓部:掌理本聯盟組織、教育、訓練等事項。
二、發展部:掌理本聯盟宣傳、出版、拓展等事項。
三、研究部:研究勞工問題、及提出具體可行之方案以供本聯盟決策之參考。
四、女工部:掌理本聯盟有關女性各項組織、發展、教育等相關事項。
五、秘書處:掌理出納、事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之事項。
第十三條:
本聯盟經執行委員會決議,得聘用顧問若干人,均為無給職。
本聯盟設榮譽會長,人選應經出席代表大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無給職。

第五章 職權

第十四條:
本聯盟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左:
一、本聯盟章程之通過或修改。
二、會員除名事件之決議。
三、決定本聯盟任務之執行項目及工作方針。
四、審核本聯盟經費收支、預決算。
五、聽取並審查執行委員會及常務執行委員會工作報告。
六、複議執行委員會及常務執行委員會之決議案。
七、特別基金之設立。
八、本聯盟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上項之第一款、第三款之決議,應經出席大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
常務執行委員會執行本聯盟經常性事務,其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決議。
二、擬定工作計劃及編撰工作報告。
三、籌集經費及編訂預、決算。
四、基金之保管、運用事項。
五、審核會員入會資格。
六、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會長職權如左:
一、對外代表聯盟。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召開執行委員會議,常務執行委員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
四、召開監察委員會議,並列席會議。
副會長於會長出缺或不能覆行職務時,由兩位副會長協調其中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察委員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核本聯盟各種業務之進行概況。
二、審核本聯盟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之使用。
三、考查本聯盟工作人員之勤惰及言行。
四、其他有關監查事項。

第六章 會議

第十九條:
本聯盟會議分左列四種:
一、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定期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但經執行委員會或十分之一代表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經會長或五分之一以上執行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執行委員認為必要得隨得召開。
三、常務執行委員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但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執行委員認為必要得隨時召開。
四、監察委員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監察長擔任主席,但監察長或二分之一以上監察委員認為必要時亦得召開臨時會議。
常務執行委員連續三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其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第二十條:
本聯盟之所有會議均以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普通議案經出席半數以上之同意方議。

第七章 經費

第廿一條:
本聯盟經費之來源分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特別基金、捐款第四種。
第廿二條:
本聯盟入會費壹仟元。
本聯盟經常會費為各結盟團體每月按其代表人數,每名額捌佰元繳納之。
或以各結盟團體之會員數按每月五元繳納之。但不得少於參佰元。
第廿三條:
特別基金之動用,須經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之出席,出席執行委員三分之二通過始得行之。
第廿四條:
本聯盟之經費,由監察委員監管,秘書處應每月向本聯盟常務執行委員會報告財產與收支狀況後,常務執行委員會應將財務狀況提報每三個月召開之監察委員會審核,如有五分之一以上之會員代表連署,該連署會員代表得選派代表查核財務狀況。

第八章 附則

第廿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全國自主勞工聯盟   個人會員入會辦法



中華民國96815提請11-2執委會審查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盟章程第五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盟章程第五條之二規定所稱「個人會員」之詳細定義如下:

        一、曾加入產業工會組織,並擔任工會幹部,因遭事業單位非法解僱、退休、或非自願性離職者。

        二、曾參加產業工會組織,但因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致工會解散,或非自願性離職之會員。

        三、事業單位未有工會組織,但認同本會宗旨之產業工人及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工人。

本會會員工會之會員及所屬事業單位之員工不得申請為個人會員。

第三條:個人會員入盟時,應填具入盟申請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提經本盟執委會審查通過,繳納入盟費後始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個人會員每人入盟費為新台幣三百元整,經常盟費每人每年新台幣一仟元整。

第五條:個人會員有遵守本會一切規章,執行決議案與按時繳納各項會費之義務。

第六條:個人會員如有違反本會規章或決議案情形時,經本盟通知改善仍未改善者,本盟執行委員會議應移送監察委員會議決予以警告、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除名。

第七條:個人會員有參加本會各項座談、講習、研習等活動及優先享有本會各項服務之權利。

第八條:同一廠場、產業之個人會員如達三十人時,執委會應輔導其成立工會組織,以盟會格加入本會。

第九條:本辦法經執委會議決,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